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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自第一次诉请离婚被驳回,时隔一年后,于2015年12月份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请与丈夫王某离婚,依据婚姻法相关解释,此情况已可视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主审法官在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后,再次驳回了龚某诉请,判决不准离婚,这又是为什么?
龚某与丈夫王某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009年11月1日龚某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大排档生意亏损,加之被告为治疗父母疾病花光了家中积蓄,生活的负担另夫妻双方压力颇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龚某常年在家照顾小孩,偶尔打零工补贴家用,被告王某外出打工,但工资并不高,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夫妻双方基本没有存款,所住房屋系被告父母自建的老房子,属当地低保家庭。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一年,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
被告王某当庭表示,若妻子坚持,可以同意离婚,但是考虑到原告的收入并不稳定,并不适合抚养小孩,女儿应由被告抚养,且原告需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表示自身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只能分期支付。
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只因家庭经济困难令双方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不和。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虽已达一年余,但此情形并不必然判准离婚,双方争执的焦点即婚生女的抚养费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付款,因婚生女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在老家生活至今,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到原告常年外出务工,居无定所,无固定工作,若不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将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亦将给法院的执行带来诸多不便,且被告执意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40000元的抚养费为离婚的先决条件并合乎情理,原告分期付款又未能提供有效担保,故原告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不准原告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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