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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霍邱县范桥镇范桥村的邓某(化名)长期不务正业,经常地不分昼夜与人赌博,欠下30余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便实施了抢劫。
2015年9月29日1时许,邓某持刀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一间空房内躲藏起来,并将李某某的车钥匙拿着备用。2时许,李某某回家休息,4时许,邓某等某某睡着后,来到李某某的卧室,借助手机的灯光确定李某某的位置,使用携带的刀向熟睡的李某某手臂处划去,因是夜间,李某某手臂搭到颈脖处,导致李某某劲脖处受伤。李某某疼醒,邓某谎称:是别人用20万元雇用其来杀李某某。李某某听后告知邓某:“你放过我,我给你30万。”邓某目的达到,见李某某颈部伤势较重,血流不止,让李某某先去包扎治疗,邓某随即离开。同日6时许,李某某及其家属周某某电话联系邓某,邓某向李某某提供了银行卡号。10时许,邓某在其住处被警察抓获。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某颈前部所受损伤符合锐器形成,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万。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邓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偏重,要求改判。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6年3月21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明俊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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