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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女子伪造房产证诈骗钱款 获刑三年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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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是一名女子。被告人方某于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批准刑事拘留,2015年5月4日被执行拘留,同年5月12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叶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7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方某编造年底给工人发工资、丈夫王某做生意需用钱为由,通过杨某从彭某处借款5万元。该款被方某偿还欠款和个人使用。后方某提供房产证抵押,并编造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六安市公安局鉴定,方某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证件。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方某编造其承包某小区一百多套门,需要货款为由,从孙某处借款6万元(实际借款5.64万元,利息0.36万元),并提供房产证抵押。该款被方某偿还欠款和个人使用。到还款期后,方某编造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六安市公安局鉴定,该房产证系伪造证件。综上,方某共骗取现金10. 64万元。案发后,方某亲属返还彭某现金5万、胡某现金 6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霍邱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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