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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屋主对小偷“动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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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偷不劳而获,人人痛恨,可是再痛恨也要有度,而不能武力对待之。舒城的王某,发现自家财物被小偷盗取,没有冷静对待,报警处理,而是喊朋友一起拿刀、棍追打,造成小偷受伤,不但民事予以赔偿,还触犯了刑法而被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70后,舒城县人,务农。2013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害人胡某窜入舒城县舒茶镇某村被告人王某家中,窃取王某人民币18000元及手机一部,王某发现后从自家手拿一把菜刀出门追寻,并邀村民周某与其同行,周某携带一根木棍。约一小时后,王某和周某在本组境内找到了胡某并追撵,在追撵过程中王某挥刀砍伤胡某右手、右腿、头部等多处。经鉴定:胡某右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7月份,舒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5月份,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处王某、周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人民币52000余元。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1月份,舒城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方芳、赵婷)

  法官提醒:小偷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法律虽然鼓励人们对待不法的事情要勇敢揭露、面对,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会触犯刑法,有理也会付出代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发现而抓获小偷后,应当及时报警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其却用施暴的方式去对待,从而触犯了刑法。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6-4-1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的很牛逼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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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得我也是醉了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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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这是怪小偷啊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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