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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一对年轻小夫妻,订婚后同居生活两年,最终却因感情不合分道扬镳,现双方因结婚时给付的30万彩礼对簿公堂。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纠纷。
小张与小何是霍邱县三流乡人,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3月订婚,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5日,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小张经婚姻介绍人转交给小何存款折一张,内有存款30万元。2014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现在小张家生活。没想到,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始终难以相处,经常争吵,家庭少有温暖。2015年9月,小张来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款30万元。
经法庭调查,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有大众牌轿车一辆,并有存款21万元,由小张保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一子,因长期随原告生活,故判由原告带领抚养较适宜。被告在举行婚礼当天经人转交收取原告存款30万元,应认定为是彩礼款,因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有子女,故对该彩礼款被告适当返还。同居生活期间共有财产:大众牌轿车一辆、存款21万元,双方依法平均分割。故判决被告除用上述分割所得财产抵付部分彩礼款外,尚返还原告彩礼款现金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清讫。(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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