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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房屋经营宾馆,没想到被提前拆迁,几百万元的装修损失可能就要打水漂。与出租人多次协商未果,承租人一纸诉状将出租人告上了法庭。
2010年9月,玉风公司以郑州江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山城工作站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及《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玉风公司租用山城工作站的房屋经营快捷宾馆,租期从2010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为期六年。协议签订后,玉风宾馆为经营需要共投入装潢等资金500余万元。但就在宾馆经营正常运转时,2014年因县ZF实施房屋拆迁工程,玉风宾馆为支持ZF工作,于2014年8月8日同山城工作站达成协议,按约腾空了宾馆房屋,但就提前解除合同致玉风宾馆遭受的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山城工作站认为拆迁是ZF行为,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同时装璜损失也要求过高。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玉风宾馆损失500万元。
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是因为被告为配合ZF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而导致提前解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玉风宾馆装潢的残值损失应予赔偿。对于玉风公司为经营需要新建的钢构设施,由于就这部分损失玉风公司与县征收补偿办已达成协议,故不应纳入赔付范围。山城工作站关于残值损失免赔的抗辩事由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采纳。对于具体的损失数额,在审理中,应玉风公司的申请,委托了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实际装潢的残值的损失847024.97元。对此结论,玉风公司不持异议,山城工作站虽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支持,故对该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山城工作站赔偿原告玉风公司装潢残值损失847024.97元。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山城工作站及时支付了赔偿款。(文中均为化名)(董盼盼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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