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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是六安某农机公司的销售经理,2015年底受公司指派,赴河南郑州参加工作培训。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培训结束一回到单位,老赵就被通知其已经被公司解聘。更令老赵气愤的是,公司不但解除了老赵的所有职务,就连之前参加培训的花销也拒不报销,老赵无奈只得先后提出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认为,老赵参加培训是受公司委派,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培训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另外,虽然双方在劳动仲裁时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还应当向老赵支付相应经济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老赵培训费用2300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曹文斌 韩洁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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