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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偷狗现象在各地农村普遍存在,尽管多部门联动打击处罚仍屡禁不止。近期,霍邱法院审结一起偷狗案,让疯狂的偷狗贼得到惩罚。
2014年11月14日10时许,李某、余某驾驶一辆现代伊兰特牌轿车到霍邱县新店镇黄岗村黄一组,采取用弩射杀的方式盗窃村民饲养的狗,李某持弩将张某、陈某、邵某、王某家狗各1条射杀后,将其中3条狗捡入车内。被张某发现,二人欲驾车逃离,遭到张某及其妻秦某的阻拦。为抗拒抓捕,李某持弩威胁并持铁棍、刀致张某头部、右胳膊受伤,余某驾车逃离时将站在车前方阻拦的秦某腿部撞伤。霍邱县公安局临淮岗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驾警车追捕至颍上县境内,后二逃匿。期间李某、余某将盗窃的3条狗抛弃。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头皮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秦某右大腿损伤属轻微伤;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4条狗价值1430元,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狗发还被害人。
2015年5月2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秦某与李某近亲属武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武某代为赔偿张某、秦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张某、秦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我们法院认为,李某、余某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余某分别致一人轻微伤,二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法官说。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北京现代伊兰特牌轿车(车架号LBEPCCAH15X193184,发动机号5B346095)一辆、钢管一根予以没收。(董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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