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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金寨县天堂寨镇的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此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经查明:2014年7月7日17日许,蔡某因王某找其讨要工钱,双方发生纠纷,蔡某殴打王某致其鼻部受伤。经金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蔡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18000元,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金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蔡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余晓玉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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