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霍山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死者张某某的妻子邹某偿还原告关某人民币40000元。  
   原来,原告关某与被告邹某丈夫张某某系驾校同学,平时关系不错。2014年9月15日,张某某以经营水泥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关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在同年农历腊月底前还清,并向关某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0月23日,张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一个月后,关某才得知张某某死亡的消息,心理非常着急,随即找到张某某的妻子邹某,要求其立即归还此笔借款,但邹某以不知道张某某有此笔借款为由,拒绝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关某将邹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归还张某某当初的借款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此案中被告丈夫张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事实清楚、有借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邹某作为张某某的妻子,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邹某认为张某某向原告借款其不知情,但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邹某应当对张某某生前向原告所借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余家胜 六安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