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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返还婚约彩礼款2万余元及“三金”。经法官耐心调解,女方返还男方9000元。
王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杨某现金10001元和“三金”及烟、酒等礼品。在交往过程中,二人因性格不和,难以沟通,发生矛盾。王某向杨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遭到拒绝后将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
庭审时杨某及其父母辩称,本案是王某悔婚造成的,现王某另寻新欢,按照民间风俗,他们不应该返还彩礼款。承办法官告诉杨某及其父母,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婚约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返还男方婚约彩礼款9000元,二人和平分手。(侯威亚 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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