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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8日晚上,家住霍邱县宋店乡的王某在同朋友吃过晚饭过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车辆失控,撞到路东边停放的中型货车。
经查,王某当晚喝了四两白酒,三瓶啤酒。事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主持调解,王某赔偿了对方人民币1.6万元,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鉴于王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公安局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了王某危险驾驶一案,通过审理查明,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蔡双亿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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