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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婚姻法出台新解释,六安审理第一案,看看究竟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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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6日上午,裕安区法院新安法庭审理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案,这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市的第一案。

  当天上午,裕安区法院新安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妻子张某(化名)因个人消费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王某(化名)借债16万元,由于没能及时还债。借款人王某将张某及丈夫李某(化名)一起告上法庭,让其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庭审:新安法庭现在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现在宣布开庭。

庭审现场被告张某的丈夫表示对妻子借款毫不知情,而且妻子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被告丈夫李某:不知道,我都不认识王某,今天第一次见面。

根据庭审情况,最终法院宣判李某不用承担妻子张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16万元债务。这样的判决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最大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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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判决,庭审法官夏冬也给出解释。按照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夫妻之间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且债权人事先知晓这一约定。

新安法庭员额法官 夏冬:但是2018年,最高院关于出台夫妻债务的最新的一个司法解释,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需要有债权人就这个举债的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识表示,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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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新解释中,对于超出日常生活的负债,由债务人的配偶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变更为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债权人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张某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法官宣判李某不用承担妻子张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16万元债务。

新安法庭员额法官 夏冬: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像类似今天这个案例,我们就需要有夫妻一方进行举证,来证明这是他个人债务,否则我们都推定为他们夫妻共同债务。新的司法解释,将原先的举证责任转交给了债权人,由债权人就他所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来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那么就推定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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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出台的新解释,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追认权”,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无关联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给予了充分保障。如果要借款方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债共签”。也就是说,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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