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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去商业化”之出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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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去商业化”之出路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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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欠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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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9-2-3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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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去商业化”之出路思考
律师同行们:
2008年过去了,经济危机仍在,愿大家现在和以后生活的都好!
2009年开始了,恭祝“爹嫌妈厌,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律师同仁新的一年快乐!!
多年来一直想说点什么,写点什么。现就律师商业化与生存发展谈点看法吧。
一、当前律师的生存现状——以维护权利为使命,是民众权利的重要代言人的社会(非体制内)精英团体的律师如今正面临着生存发展的困境
一声叹息:“如果再没有人找我打官司的话,我就告老婆离婚,替自己开张。”这句话说得虽然有些极端,但却是如今律师生存状况的真实写照,说出了律师目前存在生存发展困境的无奈。
律师,想说爱你,不容易!!曾几何时,律师,这个与睿智、尊重、高薪联系在一起的职业,却让如今我们这些从业者们感受到了无比巨大的生存压力。中国当前无论年轻年老的律师,都面临着巨大的谋生压力和前途压力。年轻律师由于缺少案源面临着谋生的困难,前途暗淡。年老律师则由于年轻律师的竞争面临着失去案源乃至失去饭碗的可能,同样也感到前途渺茫。
律师的生存状况,有关官方或民间的行业现状调查信息显示: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则生活艰难。(1)“42%的律师一年办理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10件,62%的律师一年办理的非诉讼案件的数量不足5件;从业3年左右的律师平均年工资在三四万元左右,除去办案成本后,收入只够“糊口”。而且,还有一些“新律师”由于找不到案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没有任何收入的,有些律师甚至是负收入”;(2)“城市执业的相当一部份律师和在县域范围执业的大部份律师的年收入仅三万元左右,除去正常办公成本、年检注册等正常费用后,所余无几;律师中只是个别律师的年收入在二、三十万,或者三十万以上”;(3)“中国律师的平均收费不如出租车行业,年毛收入不足10万元。上海市律协一项调查显示,全市律师28亿元总收入中,80%的收入由20%的律师创造。重庆市律师执业报告中,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一年收入不到两万元。江浙一些地区,执业第一年的律师月薪只有1000元”;(4)“许多刚刚入门的年轻律师,如果没有家庭的支撑,恐怕连生计都将成为问题,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多数不愿做律师”。
律师一方面肩负着维护民众权利,建设国家法制的重任,一方面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导致了目前律师全行业的发展不振。
二、沉默中的沉沦与死亡——以管理为主要目的的现行体制,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将具有商业属性的律师变成了完全的“市场经济人”,陷入了业务“全面商业化”的泥潭。
全面商业化的危害,多说无益,从近期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上可见一斑。美国的金融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不论资产状况将各种担保资产打包,以形成次贷资产出售,据以融资牟利,最终引发了次贷危机,爆发了金融风暴,现在进入了实体经济发展成了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到了全世界每一个人的生活。
商业社会中,不要说不良担保资产可以成为商品,就是肉体、人格、良知、道德、公义也可能成为商品,什么都可以交易,公众利益、公共资源、案件处理结果无疑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易的对象。
律师业内有句俗话,只有做的不好的律师,没有活得不好的律师。这话不假,是事实。可从三方面来看,第一、活得好的律师必然做的好,但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以律师业务全面商业化为代价的(即使完全依靠能力拓展业务的律师也离不开多方面商业化手段的运用),从而这部分律师实现了(或积累了)对大多数优质律师业务资源的垄断,目前当然活得就好;第二、做的一般的律师,虽然目前存在生存压力,但只要不停止商业化的运作,也能基本对付过去,看上去活得也不错。第三、做的不好的律师,要么承受不了,离开了律师行业,看不见了;要么缺少案源多数时间闲着,虽然有生存压力,但有大把的时间——好歹别人都在工作,我能有闲——看上去似乎也还活的不错——嘴上不能说,硬撑,内心之苦当然只有自己知道了。可以这样说,商业化运作比较好的律师,目前普遍活的都比较好,不搞商业化运作的律师,一般都会面临着生存困境的远虑与近忧。
没有生存谈何发展,从我国目前律师体制和现在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我国律师逼成商人。目前我国重管理轻保障的律师生存发展机制,只有《律师法》就法定业务范围的初步规定,却没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体现律师作用职能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形式,这使得我国律师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无从参与发挥作用,自身的生存发展缺少了发展的土壤与根基,完全要通过律师自已的努力打拼一点点争取,自生自灭成了行业规律,律师成了完全自食其力的市场经济人——于是乎各阶层视之为社会精英团体以维护人民权利为宗旨的律师行业,成为了法律职业中的商人,“个体户的联合会”。
律师行业具商业属性,律师依靠收取律师费收入生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律师不能脱离商业化现实求得生存与发展,律师行业商业化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律师要想在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做强做大,就必须取得更多的优质业务资源(与强势群体挂钩获利丰厚的是优质业务,与弱势群体挂钩获利一般的为普通业务),并充分运用各种商业竞争手段赢取优质业务。但由于律师与司法同业具有的天然对立性,在我国仍是一个主要以管理为目的的现行国家体制前提下,强权政治加金钱万能,律师纯粹只依靠商业手段求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是难以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在相互模仿、充分宣传、低价竞争仍难以求得生存时,为了获取更多优质案源及理想的判决结果,各种坑、蒙、拐、骗、巴结、拉拢、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就会不可避免地都用上了。社会现实告诉我们,不正当竞争手段是谋取生存发展机会最便捷最直接的途径,如果不解决好律师的生存发展体制,律师行业或许最终将走上不正当竞争的发展之路,成为推动FB的一支重要外部力量。
“权益有损害的弱势群体才是主要的维权或表达主体”的社会基本规律,注定了大部分诉讼是由弱势群体发起的,律师天然的扶助属性又注定了我国大部分律师必然成为面对弱势群体需要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从他们那里找寻自己的饭碗,尤其是年轻律师和平民律师,更可能只遇到这样的客户,穷律师遭遇穷客户,他们能支付的律师费本来就少,在经过整个律师团体的争夺分配后,对主要依赖这部分律师费生活的大部分律师而言,肯定存在着生活压力,显然生活就很不容易了。而与强势群体挂钩的优质诉讼业务资源,由于有权有钱的强势群体,生活中往往没有太多的委屈,即使偶尔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多数情况下不必寻求法律的保护,找找认识的权势关系就能解决,即使非要走上了法庭诉讼,也大多是请律师进行防御,因此,其总量并不多也不足以让律师整体生存发展下去。如果再将其置于商业化竞争的情况下,必将出现过度竞争,业务垄断及不正当竞争必将成为可能,成为一种常态。长此以往,在我国目前律师体制下主要以诉讼业务为生存手段的律师们为了生存发展下去,必然将努力争取站到为社会强势群体服务的队伍中去,将商业化进行下去,甚至更可能以低价竞争、跑关系、回扣、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案源、或取得理想的案件处理结果,以取得生存发展机会或垄断优势,从而助长了司法FB。
我国目前主要以管理为目的的现行国家体制下,为了顺利实现期望的社会管理秩序,方便处理社会矛盾,制度设计中忽视“权利”内容,没有合理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无充分的权利自力救济方式,只有权力体制内监督而无“外部权利” 监督途径,使得司法权力机关掌握着基本不受权利监督的绝对权力,该体制本身给司法专横、滥用职权、判决不公、司法FB提供了机会和便利。而代表权利,以维护权利为使命的律师,这时也因为体制的原因为了争取生存发展的机会,陷入了不择手段的商业竞争中,“打官司”演变成了“打关系”。明明有理合法的案子,居然败了,原因不说也清楚——另一方有关系,以后该怎么办呢,不仅当事人要找“关系”,律师也只能被逼着去找“关系”了。“找关系”意味着低头“求人”,这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乐意见到的,这不仅有受到尊重居高临下的心理受用,还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工作了又享受了,何乐不为呢??当然在处理的时候,则要另当别论,法律规定还摆在哪呢。正直的法官会阐明意思,在不得罪人的情况下依法办事;“聪明”的法官知道必有原因,会与一审法官沟通一下看情况处理;“其他”的法官则只有天知道他们会怎么处理了!!市场规律加体制加人性因素,渐行渐进下去,结果必然是代表民众权利的律师最终突破了道德底线,站到了权钱一面,为虎作伥成为了“权钱”的帮凶,践踏起人权与法律来。生活在业务全面商业化中的律师,内心多多少少都承受着良心道德与生存现实的煎熬。
律师业务离不开一定程度的商业化,但不能全面商业化,出现了全面商业化问题实际上是体制性问题 “逼出来”的。在全面商业化的现实里,律师诉讼业务如此,基本属于体现律师作用与公信力的二大法定业务之一的法律顾问业务,在没有成为企事业单位日常消费常态的当前,更是如此,由于具体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完全只能依靠律师的个人关系去争取,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商业化运作取得,于是,诉讼业务中出现的的不正当竞争、垄断、FB现象在法律顾问业务中同样大量存在着,甚至可以更第一步说,是更为严重的,愈演愈烈的。
现在我国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是,最需要律师帮助的穷人,请不起律师,服务于弱势群体的大部分律师,收入无法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实际上面临着生存发展的困境。律师业务中本应主要体现律师作用与公信力的非诉业务,无具体法律法规支撑,发展缓慢,只能以商业化手段获取,而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又会导致律师作用减弱,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当前中国律师行业的出路何在呢?
三、沉沦与死亡中的呼吁和对策——律师应当争取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
——“需求决定需要”,需求的形式有时恰恰反映出需求的实质与本来面目,可能正是我国当前律师生存发展的出路所在
律师如今的生存发展空间,就好象我国古怪的律师体制一样,是一片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 “死海”。它无渲泻的途径,任由雨打风吹,骄阳曝晒,两极酸碱度如此之高,腐金化石,以至于只有适应者驾驶在商业化的船舶上才能生存下去。
我国的律师行业现在只有入口没有出口,业务拓展全靠律师个人艰难努力,难以承众。目前法官、检察官、警官作律师容易,律师没有公务员身份作法官、检察官、警官门都没有。世界上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只进不出,又没有足够多的业务资源养活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时,必然会破坏这个行业的发展,出现恶性竞争与垄断,最终引起大部分从业者的生存发展困境。君不见,作为律师诉讼业务补充的法律援助业务自从国家提高了费用补助标准(由200元/件提至600元/件),基本可以供养律师生活后,也被完全垄断在了司法部门内的法律援助律师(即公职律师)那里,不再由自生自灭自行发展的社会律师承办了。生活在当前如此律师体制下的中国律师们,怎能不涌生感叹!
律师行业大部分律师生存状况堪虞,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律师行业发展缓慢,律师队伍人数增长缓慢,这是广大业内律师同行的共识,也引起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关注,近期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ZF均出台了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纵观各地ZF的各项律师业促进措施,除了党建、律师管理、投诉惩戒等管理内容可以顺利实现外,引导律师发展及增加律师收入的内容仍然是建立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行努力基础上的,仍然是穿旧鞋走老路,毫无新意可言,即按现有的商业竞争模式,以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为主体自行去钻营开发。律师不去积极拓展业务相当于等死,这是事关律师自己生死存亡的大事,有关内容说了等于没说。完全听任律师行业用商业化手段谋求自身发展,无业务容量实质改善的律师行业发展措施,无疑会造就畸形的律师业。看来关心律师状况,担心律师会成为国际敌对势力渗透和利用的重点对象,成为他们寻找和培植的代言人,影响到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虽然意识到但却并没有找到解决律师生存发展出路的钥匙。
“需求决定需要”,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是增长了?还是萎缩了呢?客观的说是大大增长了的,不仅增长了,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还显示出了迫切的法律需求,但这些需求总量从质与量上说,主要还是弱势群体法律意识觉醒急于实现权利的诉讼需求的快速增长,对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影响要小得多。如前所述,诉讼业务存在优质业务与普通业务的质量差异,且其付费业务总量并不足以让律师行业整体生存发展下去,而诉讼中权利的实现途径有多种,并非一定要请律师,在商业经济条件下,追求胜诉的结果也不一定非要通过律师的努力工作才能实现。因此,在主要容纳律师生存发展的法律顾问业务没有成为企事业单位日常消费常态前,从事律师的人员增长速度实际上超过了能供养律师的付费法律需求业务的增长速度。事实上,律师行业在经过初期人数剧增的发展后,近五年来便显得发展缓慢了,并越来越凸现出了律师生存发展的困境。而作为律师二大主要业务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聘请律师的成本显然要高,律师工作严谨,遵循依法办事原则,并不完全听老板的话。与使用非律师的内部法律工作人员比,由于非律师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属企业的员工,不仅常年坐班,使用成本比较下来也并不算高,其中更为关键的是“好用”,听老板的话,老板怎么说就怎么做,因此,聪明的企业家们自然而然地会选择非律师法务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更由于我国各行业或各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大多数的行业法律纠纷还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由行业管理部门出面解决,于是出现了“不找律师找市长”或找“局长”、 “处长”、“科长”的情形,这样一来,在市场规律作用下,完全只能商业化运作加上体制造成的“不找律师找市长”的客观情况,法律顾问业务在律师业务量中的比重也越来越日渐萎缩了。综观各国律师情况,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才是各国律师生存之根本,业务收入占律师总收入的80%以上,究其原因,除了法律传统的影响外,更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各国的企事业单位有律师非诉业务的日常消费常态。于是,怎样形成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律师非诉业务日常消费常态,便成为了解决当前我国律师生存发展困境的根本出路。
“他山之石可以为玉”,促进我国其他行业澎勃发展的契机因素完全值得我们去思考,同是社会中介服务业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其业务发展状况就如当前的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一样,虽然审计业务与验资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业务,但由于没有形成审计需求的其他具体规定,其业务量主要集中在验资业务上,审计业务发展不起来,完全要靠商业化运作方式去取得,但企业这时却对审计业务没有太多的需要,即没有企业的日常消费常态。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法》作出了公司每年必须审计的规定,与此同时,与新《公司法》配套实施的公司年检管理规定也相应作出了《审计报告》是公司年检时必须提交的资料的规定。条件具备,在这三个规定的促进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促成并形成了公司消费审计服务的需要,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营审计业务的本原。从我国注册会计行业的发展轨迹可见,单有《注册会计师法》法定业务的规定,并不能形成公司消费审计服务的需要,还需要《公司法》(即要有ZF的管理规定)才能形成需求,并具体表现为管理制度的必备资料之一后,才能真正形成对该行业服务的消费需求常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此,建筑监理行业,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等莫不如此,其中的区别只是或《建设监理报告》成为了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或《独立董事意见》成为了公司重大决策的必备资料之一。相同的共同点则是由企业购买相关服务,实现对自已的“外部监督”,其结果是企业自己加强了会计处理的质量,满足了股东、公众、ZF对真实财务状况信息了解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了ZF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形成管理制度的要求。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现有体制下的当前律师行业状况跟原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一样,只有单纯的法定业务规定,而没有国家ZF的法治管理要求的具体规定及成为法治管理制度必备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需求条件的缺失,导致了律师服务于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市场秩序、管理秩序的法治服务职能得不到发挥与弱化,形成不了现行体制下的律师非诉业务的日常消费常态,于是,我国当前的律师就只能徘徊在现有生存发展的困境中了。解决律师行业当前生存发展困境的出路,完全可以走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同的ZF自我改良之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体现出应有律师进行法律建议或法律审查的内容,由ZF、企业、组织购买律师的服务,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可行性意见、或法律审查报告书)作为决策、施政(或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以形成消费法律服务的需求,以逐步实现社会法治环境的渐渐改良,逐步实现权利的“外部监督”,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大可能出现民生权利的“硬着陆”,爆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于爆发“革命”。
购买律师服务实现权利的“外部监督”,与ZF近期的考虑是不谋而合的——如昆明市ZF刚出台的有关ZF法律顾问政策。只是该政策着眼于ZF购买律师法律顾问服务中的“购买”,而我说的则更着眼于单位、法人、组织购买律师服务形成的外部监督对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促进。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中,法治的真正内涵应该是让法治的精神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不仅要体现在公司治理制度中,还要体现在ZF的行政管理中,更要体现在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基本形态是由权利对“权力”实施外部监督,而不是权力结构体制内的内部监督。权力结构体制内的内部监督对权力结构体制内的人员而言是可以进行内部操作的,对公众来说,可信赖程度有限,效果苍白无力。
要在本文中说清所涉及的全部基本问题,内容明显太长,做一点简单试想吧:
1、在公司治理、企业重组改制中,如果对其劳动规章制度、改制方案要求须经律师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列入(或备案于)报ZF的资料中,能够减少多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啊!!
2、“城中村”改造、房地产拆迁补偿、土地征用安置安置补偿中,如果有律师法律审查意见书作为方案的必备资料,能避免多少群体事件的发生啊!!
3、在ZF法规制定、涉及民生的重大施政决策中,如果有律师审查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可以减少多少法律冲突,避免多少立法缺陷啊!!
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新农村建设,金融、证券、……
……
最后,我国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行使着立法(司法解释)、执行、侦查、检察、审判、自身监督等几乎所有的权力,当事人有的只是陈述辩解的说话权,代表当事人权利的律师行使的辩护代理权,说穿了只是具有说教性质的话语权,还不如进一步说——是律师的义务,律师说多了呢,对司法机关而言就一个字“烦”。律师说是一回事,听不听则由司法机关说了算。自已监督自己的司法审判监督机制、错案追究机制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如果考虑ZF购买律师服务,实施“外部监督”机制,由独立于司法机关的优秀律师组成的机构来行使“外部”审判监督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出具再审意见书,而法院不得拒绝再审,则有理由相信完全可以取消法院的审监庭设置,从而可以节约巨大的相关司法成本,同时可以预见到能够减少多少枉法裁判,避免多少司法FB情形啊!!!
试想,如果40000亿救市资金中,有50—100亿资金能够投到实现权利“外部监督”的法治环境改良中,我国老百姓将会受惠多少啊!!
亲爱的律师同行们,我们律师行业的美好前途,完全寄托在ZF的自我觉悟及其异化与裂变上是不太现实的,也要依靠我们律师自己的不懈努力,我衷心的希望律师同行们积极行动起来,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为争取律师的生存发展空间建言献策,尽自己的一分力量,发出自已的一点声音吧!哪怕只是一个想法,一个建议也行。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我们早一天完成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创造出我国律师行业前所未有的灿烂明天。
云南.昆明 律师
冰 冷 雨
写于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日间
附言:欢迎各位律师同行就本文的不足作出补充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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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9-2-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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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律师打破铁饭碗的时候,都争着抢着出去捞钱,那个欢呼雀跃啊,现在又来哭穷了 啊.说真的现在律师的职业道德真的不敢恭维啊,本人看的太多了,有的就是讼棍,那些喝当事人血的家伙.
[
本帖最后由 大漠流沙 于 2009-2-4 02: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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