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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注意]“交强险”实施20多天 六安首位受益人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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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5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强险”实施20多天 六安首位受益人得赔付
发布时间:2006-7-24
  

  21日上午,裕安区城南镇60岁老农郭能胜在自己未掏钱的情况下,市人民医院顺利为因车祸受伤的老郭做完接骨手术,之前的19日下午,某财保六安中心支公司为其办了限额为8000元的“垫付医疗费用担保函”,郭能胜因此成为“交强险”7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首位受益人。
  14日上午,裕安区城南镇60岁老农郭能胜骑自行车出门办事,在宝丰寺窑厂附近时,一辆长安客车将其撞倒在地,郭能胜被送往“120”急救。医生检查结果是老郭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手术,老郭家拿不出这笔费用,于是家人要求肇事车辆驾驶员筹款送到医院。驾驶员夏某想起肇事车10多天前在某财保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办理了第3号“交强险”保单,19日上午,驾驶员夏某于带着老郭的家属一起来到该公司,要求及时赔付医疗费用,保证老郭及时接受手术。由于“交强险”刚实施不久,该保险公司尚未与各医院开通账号,所以给及时赔付工作带来一定准度。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12号出的事,19号才进入程序,这效率也太....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7-26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普及一下交强险知识

根据交强险的条例规定,垫付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属于垫付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只是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并且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并且垫付是以保险公司收到交警部门的垫付通知以及医院的医药费明细清单后才可以垫付,所以以上楼主所说的,并不是垫付的范围。

保监会有明文规定,对于材料齐全的案件,2000元以下当日赔付,10000以下3个工作日内赔付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市的几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有经营强制保险的资格,人保客服是95518,天安保险客服是95505,其他的几家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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