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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撞伤老太太 无钱赔偿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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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太的家人挟持少年,向少年的家人要钱完全是违法行为。少年已年满十八岁,少年的家人没有法律义务赔偿老太的医疗费。老太的家人只能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由少年付出合理的赔偿。老太的家人挟持少年,向少年的家人狮子大开口要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老太的家人挟持少年要钱导致少年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很清楚,就是恶意逼债逼出人命的一个典型例子。
首先,这个3万元的赔款依据何在?合理不合理??廖珍平在被老太家人挟持的情况下所写的欠条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其次,一定要殴打才叫恐吓吗?恶言恶语逼债和挟持行为难道不是恐吓吗?

            恶意逼债,逼死人命,居然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官的判决让人很不理解。黄世仁和穆仁智恶意逼债,逼死杨白劳。黄世仁和穆仁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廖珍平被老太家人逼债逼死,老太家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费协商不成,可以经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但王满生等人非法限制廖珍平人身自由,威胁、恐吓,迫使廖珍平写下3万元欠条,其行为违法;逼死廖珍平,造成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满生等人有过错,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没有逼迫和恐吓,廖珍平绝不会对方说要3万元,就自愿给对方写下3万元的欠条,并写明两天内偿还。而且遗书的日期正好是9月15日,这说明廖珍平是在欠条列明的还款日期到达时,在欠债重压之下选择了以死偿债。

             老太家人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手段,故意非法剥夺廖珍平人身自由,致使廖珍平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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