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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六安新周报 于 2011-7-13 17:43 编辑
夏季高温 竟成“寻衅滋事”高发的幕后推手
来源:六安新周报
编前语:炎炎夏日,天干物燥,人们的心情也因高温变得易烦易怒,自控能力下降,严重的会大打出手,拳脚相加,这就让“寻衅滋事”成为夏季中高发的刑事案件形式之一。
本期将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寻衅滋事”,夏季高发的幕后原因及主要犯罪形式。希望通过分析,能让这个夏天“寻衅滋事”不再高发。
近日,记者经过了解得知,近几年“寻衅滋事”犯罪在夏季是多发的犯罪形式。大多都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打架斗殴。
据律师介绍,“寻衅滋事”夏季高发的原因,主要是高温造成人们自控能力下降,易冲动,进而成为“寻衅滋事”高发的幕后推手。
案例一:
2008年五月的六安,气温比往年热一些,一天傍晚,夏某与王某、张某等人一起吃饭。酒过三巡之后,夏某与张某因一件琐事,意见不合继而发生纠纷。当晚8时许,夏某三人一同来到本市解放路某娱乐会所。在会所楼下,夏伙同多人持刀在现场对张某实施砍击,致张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夏某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二:
2009年6月23日,王某与郑某同在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旅社老板方某家吃饭,期间王某与郑某二人发生口角,之后王某为教训郑某,趁众人不注意打电话给朋友刘某,让刘某立刻来到方某家,向郑某强拿硬要2000元。案发后不久,王某心生畏惧,退了郑某2000元钱,并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王某在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出于逞强斗狠的流氓动机,邀约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王、刘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三:
2010年7月,雯雯(化名)从解放路某娱乐会所跳槽至龙河路另一家娱乐会所。期间与原来公司的陈某发生纠纷。7月28日23时许,小雪(化名)到解放路某娱乐会所接母亲胡某回家时,陈某授意石某等人教训雯雯。于是,石某叫上一帮姐妹在会所楼下与雯雯及母亲胡某相互撕拉,并不让雯雯母女二人离开。
在厮打期间,石某还打电话告知自己的朋友丁某,丁某随即打电话给杨某,让其喊人到场。当晚23时许,丁某等人赶到了会所楼下。此时,石某等人正在追赶雯雯母女,丁某随即开车带杨某等人追随跟上,追赶至我市某小区附近时,石某伙同丁某等人下车。下车后石某等人对雯雯母女进行拳打脚踢,导致雯雯身上多处受伤。
法院认为,石某等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夏季易多发
夏季是寻衅滋事案件的高发时段。据市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介绍,在夏季高温天气,大量群众外出乘凉、散步,聚集在公众场所、广场街道等场所,而人们在夏季炎热天气里心理上易烦躁,自我控制能力会降低,处于易冲动爆发状况,往往会由于一些小小的摩擦、纠纷、口角就会情绪激动,沉不住气,极易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案件。
此外,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文化市场建设呈多元化趋势,各种各样的娱乐场所如歌厅、酒吧等迅猛发展,这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休闲娱乐场所,但由于监管、教育不到位等原因,也埋下了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犯罪形式有四种
据杨勇介绍,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主观上大多是故意
杨勇说,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的;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报记者 张静静 王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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