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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面有人”
不仅离了
还要赔偿妻子2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六安新周报
近日,在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门口,一位男子手拿判决书捶胸顿足,懊恼不已:“我真后悔啊,悔不该当初……”
这位男子名叫邸付新(化名),其妻张孟然(化名),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小日子过的甜甜蜜蜜,是亲朋好友间出名的“模范夫妻”。
2002年春节后,二人为了让生活过的好一点,小两口放下家中安逸的生活来到上海。妻子在上海一家电子厂上班,丈夫与他人合伙跑运输。刚到上海虽然人生地不熟,但小两口恩恩爱爱,很快就习惯了城市生活,日子过的有滋有味。
2008年9月,随着孩子逐渐长大,为了便于孩子的今后的学习成长,丈夫邸付新和妻子张孟然商量,由妻子带着孩子在老家六安读书。
妻子张孟然无怨无悔的陪着儿子在老家读书,而丈夫邸付新则独自一人在上海继续打工。虽然两地分居的生活很枯燥,但一想到孩子的未来,夫妻两心头依然很甜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张孟然发现丈夫对自己与孩子的关心越来越少,心里产生了怀疑,终于有一天从朋友处得知丈夫已与一女子好上了。张孟然多次去上海规劝,而邸付新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妻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其离婚,抚养子女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经原告多次规劝仍无悔改表现,故应准予离婚;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应给付一定子女抚养费。另外,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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