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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被开发商称为露台的部分房屋面积,在交房时却变成了阳台。六安市一位市民遇到了这样的怪事曾。为此,这位市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日前,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购房户胜诉,免费的露台就不该收钱。
2009年,张先生在六安市阳光威尼斯北区购买了一套顶层住宅,并与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时,销售人员告诉张先生,顶层上的露台是不收钱的。可是在收房时,他却得知自家的露台变成了“阳台”,这一变更使得张先生需要为8个多平方米的阳台支付3万多元房款。
因张先生不愿意补交“阳台”款,开发商就迟迟不交房,在双方僵持中,张先生将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10年12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张先生,并承担因推迟交房而产生的4000多元的违约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7月25日,六安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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