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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一男子6.3万元卖自己的私生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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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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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6.3万元卖自己的私生子


记者从顺德某律师事务所拿到了一起贩卖婴儿的法院判决书,涉案的被告为梁某、曾某、董某与黄某,其中梁某以6.3万元人民币卖掉了自己的私生子,黄某作为一名幼儿园老师,知法犯法收买了婴儿。判决中,顺德区法院认定四人犯拐卖儿童罪,但考虑到四人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四人缓刑。

梁某是广西人,无业,与陈某为情人关系。2010年4月2日,陈某在顺德区容奇一家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小宇(化名)。梁某考虑到自己已有妻儿,又无能力抚养小宇,就心生歹念,想把小宇卖掉。

同年4月18日,梁某找到曾某做中间人,以“想找人收养婴儿”为理由找买家,曾某又找到了保姆董某,董某物色到了想收养婴儿的顺德乐从某幼儿园老师黄某。当天,双方约定在容桂一西餐厅做交易。梁某带着自己出生不到一个月的儿子,来到西餐厅让对方“验货”,黄某在西餐厅看见后,很喜欢小宇,当下就决定做成这单“买卖”。

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谈定买卖价格为6.3万元,双方还谈定:当天付2.3万元,次日付3万元,剩下的1万元待梁某办好出生证后再支付。黄某支付了2.3万后抱走了小宇,次日又通过中间人董某和曾某付给梁某3万元。

梁某在卖掉亲生儿子后,告诉情人陈某,“儿子被我卖了,一共卖了3.8万元。”最终他将2万元打入了陈某的账户。

当年5月1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4日,顺德警方将梁某抓获,其后将曾某、董某抓获。黄某在得知案情后,主动抱着婴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中,法院认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四人被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半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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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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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15_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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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市牙科 发表于 2011-8-4 15:48

你好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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