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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房子到底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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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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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0年后,房子到底算谁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争议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解读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争议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解读 
  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草案五审稿还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六审稿再次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争议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由于草案中的“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 
  解读 
  经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住宅用地续期取消收费 
  争议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解读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70年,房子还是咱老百姓的!!!

都说老百姓不吃不喝50年,才买得起一套房子。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只有70年的话,那老百姓就得世代为房子辛劳一辈子。那还谈什么构建和谐社会,相信政府不会对此熟视无睹的。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 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物权法》最新草案中的三大定心丸


   

定心丸之一: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定心丸之二: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不再支付土地使用费
     
(就是这条表明了70年后房子还是你的)

  在第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常委会委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且一般情况下住宅使用期限都能超出70年土地使用期,应当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定心丸之三: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随着有车人的增多,对车库、车位归属的争议不断升温。普通百姓所关注的这一热点话题,在物权法草案的多次审议中,均成为常委会委员关注的重点。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开发商在建房的时候,建车位、车库的成本已经摊到销售款中了,业主已经为车库、车位支付了钱,此后再卖一次,等于卖了两次。所以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

定心丸之一: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间的关系,以及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作了专章规定。

定心丸之二: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不再支付土地使用费
     
(就是这条表明了70年后房子还是你的)

  在第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常委会委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保障,且一般情况下住宅使用期限都能超出70年土地使用期,应当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是否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为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定心丸之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2 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你一下,我没房子。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2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这样咱老百姓买房子就更放心了![em23][em23][em23]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2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2][em02]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顶我的房子多呀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3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房子,不过还是来顶下!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06-11-6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用吗?原来你住的好好的,政 府一纸文件,拆迁!你就成了无家可归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6 13:05: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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