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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管理资质的办法来约束企业,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也有人质疑,“对哄抬房价的开发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作用吗?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3万元意味着什么?对坐拥楼盘和庞大现金流的开发商来说,3万元,九牛之一毛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相对于哄抬房价带来的高额收益,这样低的违规“成本”,恐怕约束不住。
另外,怎么界定“哄抬房价”?意见稿里没细说。当然,这是一部管理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法规,界定“哄抬房价”似乎不是分内之事;但是,要想将打击哄抬房价的良好意图落到实处,恐怕还需要配套细化而明晰的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就房企资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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