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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市二院跳楼, 医院是否该担责?》一文追踪 患者家属: 已咨询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医院索赔 本报上期报道一名患者胡某,在市二院跳楼死亡。事发后,该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欲向医院索赔遭拒。8月12日,胡某的侄子来到报社,表示:他们已经咨询了律师,欲通过法律途径为胡某的意外死亡讨个说法。 事件回放: 8月8日上午,一位50多岁的妇女胡某,从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10楼普通病房坠楼,不幸身亡。该患者由市立医院转入六安市二院治疗。市立医院的出院诊断为:“药物中毒(安定)、右手腕刀割伤、低钾血症、精神病?”医嘱:“转专科医院继续治疗。” 8月3日转至市二院后,该院内科入院记录病史上也明确写明:“因患者仍有自杀倾向,考虑存在精神方面疾病而转入我院,考虑病情较重而直接入我科监护治疗。”却一直没有加强防护,也没有转入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医院态度: 8月9日,胡某死后的第二天,记者来到市二院发现,该院后勤部的汪师傅,正在给10楼的窗户安装定位器,以控制窗户拉开的大小。8月18日,记者再次来到市二院,发现在10楼以下的窗户的定位器均已安装完毕。 市二院认为,对于胡某跳楼身亡“医院没有责任。”若患者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可先相互沟通商议。若协调未果,双方有争执,交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协调不满意,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患者家属: 死者家属认为:既然市二院明知其胡某入院有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状,为什么不及时将病人转入其下属的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而是转入内科没有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普通病房?医院对胡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月12日,胡某的侄子来到报社,他表示目前正在联系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为姑妈的死亡讨个说法。 本报将继续关注。 网友热议: 胡某在市二院跳楼身亡一事,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就医院是否要为胡某的死亡负责,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网友“cjbcc0755”说:“不管胡大妈是否真有精神病,既然怀疑了,就不能将其置于普通病房,这是不负责的,医院难逃其责!” 网友“ 谈天”说:“不管怎样,医院都有义务保证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网友“lxc”说:“安全防护很重要,精神病专科医院更应加强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