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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眼] 八年维权终遂心愿 118万补助费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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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区徽商小区的业主,为维护回迁户的利益,他们自发组成维权团体,奔走八年,终于拿到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年维权终遂心愿
118万补助费已到位
来源:六安新周报
  八年,这是一个多么漫长的岁月,而你又是否会想过,在我市徽商小区有一个业主自发组织的维权团体,为维护小区回迁户的权益奔走了整整八年之久。最近小区内张贴的一张《关于支付本小区住宅房回迁户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通知》,让这条艰辛的维权之路终于出现了一道难得的彩虹。
维权回放:
八年,他们默默坚守
  在维权路上,两位两鬓斑白的老人,时常被徽商小区业主提起。范国升和乔樵两位老人可是这八年维权道路上的主心骨,按小区业主的话说,他们才是真正的维权斗士。
  829日,记者采访了范国升老人,今年80高龄的范国升,家原先住在市委大院内。200311月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了范国升的住房,而直到6个月后才与之签订了并不规范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也成为以后诸多问题的源头。
  据范国升介绍,200576日是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订的回迁安置日期,从拆迁到回迁过渡期长达18个月。住宅房回迁户共有五百多户,大部分都是自行解决过渡期周转房问题的,而过渡期18个月的安置补偿费在回迁后已支付。
  但按照20037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理应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安置的毛坯房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装潢后才适宜居住,但当时与该开发商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该项内容,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在以后几年数十次交涉争论中也没有结果。
  200810月,徽商89位回迁户联名将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在上诉期间,该公司与小区回迁业主进行了多次协商,最后同意支付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时隔两年后,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一直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徽商业主于今年1月份,将此事再次反映到市住建委等部门。在多方调解之下,于118日双方就该问题达成了一致。
开发商:
安置补助费正在发放中
  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何等到现在?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梅报春解释,2003年拆迁时,公司与回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只有搬迁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提请搬家费三项)。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并不在其中,业主们的维权行为,才让我们重新对协议进行了补充。
  2008年时的承诺为何没有兑现?梅报春解释道,那段时间公司正在进行改制,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人事变动较大,所以一直没有及时处理。直到今年818日,人事、业务稳定后,公司才重新对徽商小区一期住宅房回迁户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进行了安排,现批准了118万元发放资金。
  据了解,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从2011823日开始正式办理支付业务(每周三、周四办理)。住宅房回迁户凭回迁协议、确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拆迁办、财务部就可办理。徽商一期住宅房回迁户五百多户,到830日为止,已有一百多户拿到该笔费用。
        
其他小区回迁户:
业主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范国升和徽商小区的回迁业主正在庆祝维权成功时,我市其它回迁户还有多少未能拿到这项补助费?记者为此对我市金水湾小区、正阳小区等多个小区进行了走访调查,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陈女士是金水湾小区A5号楼回迁户,据介绍2000年淠史杭总局给她发放了一套福利房,2007年因金水湾小区项目建设而搬迁。开发商确定的安置房发放时间是20103月份,但陈女士20108月才拿到新房钥匙,逾期5个月之久。回迁时开发商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逾期后提供安置房的情况,支付了在过渡期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每个回迁户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共五千多元,但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却没有支付,业主们也曾经进行过维权但效果并不理想。
  当记者拨通该开发商负责人电话时,却得到如下回答,逾期五个月的安置补助费已补贴到位,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就是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回迁户安置后将不再予以补偿。
部门回复:
正在逐步进行发放
  据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介绍,徽商一期住宅房回迁户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已在20101027日在【201044号信访回复中做了以下说明,关于安置后的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200371日起实行的《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支付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徽商一期住宅房回迁户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解决之后,市住建委正逐步对各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中进行该项调整,现有部分回迁小区开发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被拆迁户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律师观点:
协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注意
  记者就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咨询了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李登宏律师,李登宏表示安徽省法制办皖府法函【20073号文件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四个月临时补助费具体适用情况已作复函,(拆迁人应当从被拆迁人或老房屋承租人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此文六安徽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予以执行该项规定。
  据李登宏介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后即可生效。但协议中如有违背国家法规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如果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该如何解决?李登宏介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李登宏提醒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在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明确协定。避免日后因协议内容不明确而造成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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