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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碰禁区或将被关闭 罚款不低于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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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5日~26日,备受关注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环境保护条例》)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三审”并获通过。记者注意到,原本就以严厉著称的该条例,其对于恶意排污企业仍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中,不仅划定了最低处罚额度不得低于10万元的底线,还划出 “七大禁区”,只要有企业胆敢“越雷池一步”,将面临被政府强行关闭的处罚。

若入“七禁区”将“关门”
      《水环境保护条例》划定了排污“七禁区”,企业只要符合任意一条,则难逃关门厄运。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二审稿”就已明确了对于“处罚过再次违法的单位责令关闭”的条款。但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中认为,仅有这点还远远不够,应设专门条款,列举出应立即关闭企业的行为。

      《水环境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符合下述7种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将可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立即关闭或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项目的;向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向水环境保护流域的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超过环保部门设立的限期治理期限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经环保部门处罚后,仍实施同样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环境危害和损失的;国家规定的小电镀、小水泥、小炼焦、小化肥、小造纸、小煤窑等企业。

罚款金额10万元起
       在《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在计算方法上大幅提高,这成为人们讨论颇多的话题,因为该条例将原本的“月度”计算方式变为了“年度”计算,使罚款额度提高到了原先的12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很多组成人员都认为既然是处罚,就必须要有处罚的最低底线。经过讨论决定,《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设了违反排污标准的生产企业罚款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万元的规定。

      《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还设有“向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倾倒垃圾、粪便等易堵塞物处以100元~500元罚款”和“将油污、酸液、碱液、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等针对周边居民和施工企业的条款。

保护水源将划“禁养区域”
        针对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等破坏水环境行为,《水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增设的第38条中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湖泊、河道、渠道、水库等水面及沿岸的水环境保护范围,对禁止养殖、开发建设作出规定。”
此外,若养殖场已建在饮用水源边,则面临关门的结局。《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禁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由县市区政府限期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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