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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因撞人装伤(害人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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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因撞人装伤(害人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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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文
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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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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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非常辛苦,我们都能理解,但出租车司机为了多载客人,与他人发生冲突,甚至故意撞倒他人,是我们不能容忍的,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车司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驾驶出租车在客运南站出站口停靠待客,该站工作人员刘某告知不准停靠并要求将车开走,双方发生争吵,并欲厮打被拉开。后李某调转车头,并突然加速将刘某撞倒在地,车左前轮从其腿上扎过。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民事已赔偿、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作案工具出租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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