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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替丈夫背黑锅 结果双双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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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2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未悬挂牌照的“雪佛兰”牌轿车,沿S31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km处撞倒前方行人汤某某,夏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后随即驾车将被害人送往本县万佛湖镇卫生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被害人已死亡。嗣后,被告人夏某某回家告诉妻子周某某发生了事故,周某某担心丈夫受处罚,带上自己的驾驶证,两人一同返回万佛湖镇卫生院。丈夫向妻子讲述肇事经过,并将豫PH9168号车辆牌照悬挂在肇事车辆上,周某某充当肇事车辆驾驶员顶罪。2011年2月8日,舒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事实后,夏某某在其兄弟陪同下于2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舒城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自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使被告人夏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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