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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诽谤他人,遭诉讼更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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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若你无故被人说三道四的,那你也算是走运了。他诽谤你,你是可以起诉他的,那他就要赔偿你的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失。所以说,没事的时候也不要拿他开玩笑,诽谤他人。说不定,你就要为此付出什么代价的哦!


       不信,你就看下面这个案例:      


    舒城县人余某系某中学一名教师,其丈夫王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投资办厂。被告戴某的丈夫郭某与原告余某系同事关系,亦为中学教师。自2006年6月,戴某多次打电话给原告,指认余某与其丈夫郭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余某断然否认后,戴某就利用其手机发短信给余某,认定余某与其丈夫有染、充当第三者等。 2010年6月23日上午,戴某赶到余某工作的办公室,大声指名辱骂余某勾引其丈夫充当第三者等言语。余某当天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0年7月份暑期,余某到其丈夫处度假。该期间,戴某先后多次来到余某的居住地大声吵闹,以及发给余某的丈夫王某数十条短信,写明余某充当戴某丈夫的第三者、和其丈夫有不轨行为、破坏其家庭及指责原告丈夫要管好原告及一些辱骂性语言等。不仅如此,戴某还通过网络发帖散布污蔑和诽谤余某的言语。遂余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戴某给予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猜疑丈夫与其她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无端认定原告与其丈夫有染,并将此内容通过手机短信向原告及原告的丈夫频发,且短信内容中兼有侮辱性语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还通过到原告的工作场所及住所吵闹、辱骂等方式散布原告充当第三者、和其丈夫有染等内容,此行为不仅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且由于社会公众的相对不知情,给原告在工作和居住的环境中,势必产生名誉贬损的社会评价;不仅如此,被告还通过网络发帖散布污蔑和诽谤原告,此对原告名誉的损害势必更为严重;被告的前述行为主观上过错明显,客观上已产生对原告名誉的损害结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的侵害结果限度,原告主张的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大,精神损害赔偿金以2000元较宜。遂法院依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戴某采取书面的形式向原告余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影响和恢复原告名誉;被告戴某赔偿原告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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