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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谯城区消防大队接警不出,谯城区法院却判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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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清风网消息:消防队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特定救援抗震救灾的义务和神圣使命。部

分消防战士在战斗岗位上为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献出了年轻的生命。然而,安徽省亳州市消

防支队谯城区消防大队却在一起火灾中成了摆设......

笔者了解到, 2011年5月,亳州市谯城区魏元路22号发生一起火灾,谯城区消防大队却在接到

指令和群众无数次求救电话后,无人出警前往火灾现场救援。

火灾发生后,谯城区消防大队从始至终都没到失火现场勘察救援,火灾给群众造成2万多元的

直接经济损失,市民李静在救火时被烧伤,80多岁老人段东芝被活活烧死。

据了解,2011年5月27日下午3点10分左右,谯城区魏元路22号李霞家中发生火灾,李霞家中有

年迈的老人和两位未成年的孩子,火灾发生时附近群众及市民等多人拨打火警“119 ” 盼望

消防官兵能够及时感到现场救人民生命财产与水深火热之中。

时间在一分一秒的流失,10 分钟过去了,20 分钟过去了,熊熊大火燃烧了1 个小时,始终消

防官兵没有出现。以下是数位市民就这起火灾发生后向笔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自从第一个“110”报警电话时间记录 2011 年 5 月 27 日 15 时 13 分起,到最后火灾被

群众扑灭也没见到消防官兵到达火灾现场。纳税人养他们,真正用他们的时候却排不上用场。



“李霞家中发生火灾后 119 接警后本应立即出警,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履行消防官兵的法

定职责,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亳州的消防官兵为何面对火灾始终不出警?也不知道国家和人民

养着如此的消防官兵还有何用?

2011年9月27日,在火灾中被活活烧死的80多岁老人段东芝的女儿李英、李清莲、李勤、李霞

、李丽及段东芝外孙女李静和外孙李强作为原告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李英等人状告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该支队谯城区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谯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1年11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向谯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不履行

法定救火救援职责应当承担:李静被烧伤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段东芝死亡赔偿金及因

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40万元。

同时,原告为该诉讼当庭提供了各种证据及谯陵派出所接警登记表、证明原告于2011年5月27

日13分拨打“110及“119”的报警电话。

笔者获悉,在庭审中本应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然消防部门却以军事秘密为由

拒绝向法庭提供。

根据《火灾调查规定》18条规定,应当在接到火警报警后30天内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亳州市

公安消防支队谯城区大队42天才做出火灾事故认定,却以军事秘密为由不敢向民众公开出示。

”李英等人表示。

谯城区消防大队虽然未履行法定职责,但谯城区人民法院却明显偏向于谯城区消防大队一方,

并驳回了原告李英等人的诉讼请求。截至发稿,原告李英等人已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

上诉。

就此案,数位律师认为法院偏袒被告。其中,民革成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孔建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

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被告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对对于原告李霞家中失火进行救火,扑灭火灾,救助家中遇险

人员。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还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案中的亳州消防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到现场救援的,属于

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目前,原告李英等人已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笔者将进一步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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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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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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