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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人曾强付工程款9万余元给李安,却不慎将钱转给了另一位同名同姓甚至同村的“李安”。为了将钱讨回,曾强花了近半年时间说尽好话跑断腿,但未能奏效。无奈之下,曾强只好求助法院,最终“李安”同意还钱。
曾强是一施工单位的负责人,2010年12月因工程建设需要,和李安签了运输合同。2011年8月和10月,曾强公司的工作人员分两次支付了9万余元。然而,2011年10月底,李安突然找到曾强催要运费,曾强这才发现工作人员将钱汇给另一个“李安”了。曾强调查发现,这两个人都与自己合作过,而且他们还是同村的。工作人员一时疏忽,错将本应汇给李安的钱,汇入“李安”账户。发现此事后,曾强多次找“李安”索要误存的钱款。
曾强告诉记者,他之前由于工程需要,确实租用过“李安”的挖掘机,但2011年1月双方就已经结算清楚。“刚开始找到‘李安’的时候,他表示愿意还钱。”曾强说,可令他没想到是,几个月过去了,“李安”却一直拖着不给。
2011年12月26日,曾强以不正当得利为由将“李安”告上法庭。2月28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李安”拒绝出庭,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昨天,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协商,“李安”将于2012年6月20日前分三次把钱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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