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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短信 一个拳头 七级伤残 多疑丈夫获刑两年半赔偿十多万 编前:家住千人桥镇的徐某与田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虽然丈夫徐某脾气有些暴躁,但一家三口生活的还算平静、安逸。2010年10月,妻子手机里的一条短信,让多疑的丈夫产生了恶念,不仅自己获刑两年半,还赔了十多万。 妻子手机里发现“蹊跷” 2010年10月,徐某发现其妻田某与姚某有通讯及短信来往,怀疑其间有不正当关系。徐某心生不满,产生了报复念头。 2010年11月24日21时许,徐某用妻子的手机卡,并以妻子的名义,与姚某相约在舒城县城关镇鼓楼北街与三里河路交叉口处见面。 为了壮胆,徐某邀约同学张某一同驾车前往确定地点等候姚某。 在确认了身份后,两人将姚某拉入车中,并驾车将其带至舒城县柏林乡祖贤路附近的乡间小道,徐某猛击姚某面部等处数拳,致姚某面部受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右眼屈光不正,鼻骨骨折。 一个拳头换来两年半刑 经司法鉴定,评定姚某左眼球损伤构成VII(七)级伤残。 2011年10月20日,徐某被舒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服刑于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某监狱。姚某就赔偿事宜协商、索要未果,2011年12月诉讼到法院。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其侵害的应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徐某因蓄意报复殴打原告并致其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有当事人陈述、舒城县公安局讯问笔录、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医疗资料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其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十多万 鉴于姚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减轻其赔偿责任;张某在徐某实施侵权过程中,明知其报复意图而仍提供帮助,协助控制姚某,应与徐某负连带责任。 2012年3月16日,法院判决徐某赔偿姚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计101329.10元,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