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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从“老子”手中转租来的房子竟然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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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老子”手中转租来的房子竟然不算数
“儿子”房东说:父亲到场 但未承诺可以续租
法院:收回出租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租客”不服,已提起上诉
来源:六安新周报

  编前语:房屋承租后再转租他人,签订转让协议时,房东也在场,租房者宋先生放心的把转让费七万多元交给了转租者。当宋先生开门营业时,一位自称房东的人打来电话,说租期已到,不再续租,让他赶快搬离。这让承租者宋先生大吃一惊,明明转租这间饭店时,转租者和房东都在场,怎么又多出来一位房东呢?
做生意急寻门面
碰巧租下
装修齐全的饭店

  事情还要从去年8月份说起,准备做饭店生意的宋先生正在寻找位置好的门面房,碰巧正遇舒城春秋路一家饭店转让,简单交流后很顺利的租下这家装修齐全的饭店。
  原饭店经营者王大姐告诉宋先生,这间饭店和房东刘某一年一签,年租金12000元,自己已经营了六七年了,因有事要转租,转让费72800元。
  宋先生觉得可以,就相约签转租协议。签订饭店转让协议时,王大姐通知了房东刘某到场。
  合同约定:王大姐自愿将该饭店转让给宋先生。转让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部分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2800元,此饭店租期至2012年3月1日到期。
  双方签订合同后,宋先生将转让费72800元全部交给了王大姐。原本以为可以顺顺利利经营的宋先生,没想到自己经营几个月后,竟然冒出新房东来。

生意刚刚有起色  竟冒出新房东要收回房屋
  宋先生生意经过几个月的苦心经营,稍稍有了起色,本以为再过一段时间就可以走上正轨。谁知道,生意开张3个月不到,一位自称是房东的人找上门来,他告诉宋先生,自己叫马钢,现租期已至,要收回房屋另作他用,要求其限期腾房。
  宋先生一看吃一惊,签合同时房东是位老人家,怎么又变成了一位中年人呢?马钢告诉宋先生,自己才是该门面的产权所有人,因长年在外,租房的事情由自己的父亲刘某处理,王大姐擅自转租该房,根本没有通知自己,这个租房合同是无效的。
  宋先生当然不愿意啊,自己倾其所有花了这么多钱的转让费,一分钱还没赚到呢,就不给继续使用,自己的损失要怎么办?双方纠纷越闹越大,还惊动了公安部门来处理,经多次协商无果。
  2012年4月,原告马钢将宋先生和王大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先生立即搬出所租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王大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父亲不是真房东  到场不管用
  在法庭上宋先生觉得非常委屈。他说:2011年8月22日王大姐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自己时,原告马钢的父亲刘某也到场,并对自己说:小伙子,你放心,这房子不准备往回收,你要用,就继续用。
  而且王大姐也和自己说这几年她的房租都是交给了原告父亲,使我认为原告父亲就是房东。
  而原告马钢认为被告王大姐在转租房屋时,并未通知自己,就算是通知其父亲到场,自己父亲也未承诺与王大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宋先生可以续租,所以自己有权收回房屋。
  被告王大姐辩称,自己租这间饭店,一直是和原告父亲刘某打交道,而且根据合同约定,转租时通知了原告父亲到场,其同意自己转租,转租时间也是到2012年3月2日止,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

原告收回出租房屋
符合法律规定

  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房东?原告能否收回房屋?王大姐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要求收回出租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搬出原告马钢的出租房屋,并自2012年3月3日起按每月1000元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至房屋归还时止;驳回原告对王大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被告宋先生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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