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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后不付修车费、 修车人可扣车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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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某货运公司所有的苏E4B267号搅拌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被告邓某、侯某将车辆交给原告李某修理,当时约定在事故车修理完毕,由车主试车同意合格后,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一次性付给修理厂,逾期付款按照每月2%利息计算。原告将标的车辆于2011年12月底邓某将车修理完毕,并将修理发票交给被告邓某,后由邓某、侯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标注于欠条出具后十日内付清欠款接车。后邓某、侯某一直未予付款,李某将苏E4B267号搅拌车扣下并将其停放于六安市福利停车场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修理款无果,故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邓某、候某的修理协议履约完毕,且被告邓某、侯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73700元修车费用,理由充分,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利息,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两被告未按照约定提车、支付修理费,原告李某有权留置该车辆,李某将修理完毕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内,导致产生停车费16000元,此是其实现留置权产生的费用,应由邓某、侯某承担,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停车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一般要求占有该动产的原因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该案中李某因修车占有该车辆,其债权是要求支付修车款,二者同属于修理合同关系,故其可以将车辆卖掉,用卖得的钱偿付修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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