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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业主拒交停车费被警方拘4天 公安局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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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10月10日上午,家住潜山县财富广场的赵某因拒绝缴纳5元停车费,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潜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4天。赵某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昨天,赵某拿到潜山县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潜山县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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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拿到的法院一审判决书,赵某表示满意。据他介绍,自己被拘留后,小区不少业主为他鸣不平,大家决定筹钱,请律师帮他打官司维权。

今年1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赵某称自己作为业主,拒绝保安强行收费,属于合法维权行为。

据法院调查,2012年8月前后,财富广场开发商和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的确曾与业主就收停车费一事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同年9月11日,潜山县保安服务公司却接受了该物业公司的委托,管理地下停车场并收费。此后,保安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经常因收费发生摩擦。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小区开发商、物业及保安服务公司之间,是业主与物管的关系,在双方未就停车收费达成协议之前,赵某拒绝保安服务公司强行收费,不具有扰乱单位秩序的主观故意。同时,赵某和保安形成僵局之后,主动报警求助,更说明他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意图。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赵某报警后,110处警措施不力,导致僵持局面持续约2小时,其责任不在赵某。所以法院认为,潜山县公安局认为赵某扰乱单位秩序,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此外法院还查明,签发批准对赵某行政拘留的潜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孙某,同时担任潜山县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属处理程序错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赵某被行政处罚系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记者昨天致电潜山县公安局孙副局长,对方表示肯定要提起上诉,接着挂断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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