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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子:"涉黑"案卷应远离"小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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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人们的目光聚焦在重庆市如何纠正打黑错案,如何为薄熙来和王立军的"黑打"埋单的时候,另一起涉黑案的"黑打"内幕在河南信阳浮出水面。信阳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黑案近日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记者查阅王伍案的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发现,很多事件的描述很像写小说,连具体的发生时间都没有(或者没有查清)。(据5月6日凤凰网消息)
  
  "涉黑"案件侦破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证言证词,而这些证言证词的可信度高低取决于有关证人的叙述和办案人员的记录是否详细,如果"涉黑"案件的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像写小说,案件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值得深究了。
  
  众所周知,办理"涉黑"案件与写小说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写小说可以借鉴"涉黑"案件中的精彩情节,但办理"涉黑"案件却不能采用写小说的手法去行文,如果在办理"涉黑"案件中行文如同写小说一般,其案卷的可信度就难免受到质疑。"199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王伍以刘四兵砍伤其侄子王大恒(另案处理)为由,带领王大龙等人到淮滨县城寻找刘四兵报仇…"、"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和举到王伍沙场找到王伍商谈沙场事宜,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王伍对李和举进行辱骂……"如此含混不清的王伍案的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真不晓得是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所致,还是办案人员"大概、估计、差不多"的思想意识所造成?依笔者所见,如果案卷中所涉及的事实清楚,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中就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小说体"内容。
  
  河南省高级法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这尽管不全是案卷的"小说体"惹的"祸",起码也有"小说体"方面的因素。但愿在重申过程中,要将这起所谓的"涉黑"案件真正问个水落石出,倘若有关部门还拿像写小说一样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来糊弄公众,不仅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上级不会答应,涉案者及其家属更不会愿意。
  
  不可否认,当"涉黑"案卷与写小说有些相像的时候,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都会受到挑战,作为办案人员,应该深知案卷行文规范的重要性,千万别拿那些与"大概、估计、差不多"近义的语言去写起诉书和判决书,更不可以写小说的方式去挑战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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