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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给予妻子一定的经济自主权,对其父母家人不够尊重,妻子不堪其辱,起诉要求离婚。
金寨县的小伙桂某和灵璧县的姑娘叶某在外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3年双方结婚,次年喜添一子。婚后不久,双方矛盾显现。桂某喜爱交朋结友,经常和朋友一起参加宴饮,酒后又喜欢打牌,开支较大。叶某兢兢业业做生意,赚的钱维持家用。叶某想给娘家打点钱,还要桂某同意;叶某娘家有人来探亲,还要看桂某脸色。平时桂某对叶某经济上控制较紧,连叶某的零花钱都要过问。
叶某因生意上原因,难免和异性说话,桂某对此猜疑,还殴打叶某。2009年,叶某先后汇7万元用于在桂某老家建房。2010年正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叶某离开金寨,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桂某表示为了孩子不愿意离婚,但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叶某见此,坚决要求离婚。
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随桂某生活,叶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400元,并将夫妻财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其子。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要相互尊重,共同承担维持家庭的责任。(方献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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