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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骗女孩供丈夫性侵的孕妇该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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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4日15时左右,家住桦南县的17岁女孩胡伊萱在去同学家途中,遇到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请求其帮忙扶自己回家到楼上,女孩却没意识到,善良却葬送了自己如花的生命。当将孕妇送到楼上后,在家等候的丈夫面露凶光,欲对女孩性侵,女孩反抗被二人用被子蒙头窒息而死。30日,胡伊萱的遗体告别仪式在桦南县殡仪馆举行,当地很多群众自发赶到殡仪馆送女孩送上最后一程。(7月31日 新浪网)

  这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之恶劣令人震惊,至于其动机,说是因为该孕妇偷情被其丈夫发现,所以去找一个女孩“补偿”其丈夫。以下谈谈对本案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情况,仅本文观点。

  首先,本案是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二个嫌疑人首先是有分工,由该孕妇把女孩子骗回家,然后其丈夫欲进行强奸,这构成共犯。其次,犯罪嫌疑人白某(男)提议杀人灭口,便用枕头按住了女孩的头部,女孩惊醒挣扎,谭某(孕妇)便上前按住了女孩的手脚,白某和谭某将女孩闷死后装进了旅行箱,拉到小树林毁尸灭迹,这同样是共同犯罪。

  白某和谭某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本案中,二个嫌疑人分工明确,即谭某负责寻找女性并骗回家,然后白某奸淫,因为受害人恰来月经,故白某便放弃了强奸的想法,对这一情节,究竟是属于未遂犯还是中止犯?笔者认为属于中止犯,所谓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所谓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虽然女性在生理期不宜发生性行为是公认的道理,但这并不妨碍嫌疑人的强奸,此时嫌疑人仍可以强奸,没有任何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影响其实施犯罪,事实上其是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故成立强奸罪的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另,为什么作为女性的谭某可以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性,但当女性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等情形时(非最后的实行犯),也可以成立强奸罪。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对二名嫌疑人应以强奸罪的量刑应当在4到7年有期徒刑间。

  白某和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强奸中止后,谭某曾提议放了受害人,白某表示放了后事情将败露,故杀人灭口,后二人一起用被子蒙住被害人的头导致其窒息死亡,后又一起掩埋尸体。之所以这一行为需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是因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由强奸导致,嫌疑人强奸中止后另起杀意,故应当单独评价、数罪并罚。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嫌疑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灭口抛尸、社会影响极坏、给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痛苦。据此,白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谭某罪当处以死刑,但考虑到其为孕妇。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化解释,只要是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妇女即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故对谭某依法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无期徒刑。

  综上,白某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当执行死刑;谭某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当执行无期徒刑。

  对于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事件背后,太多叹息!受害女孩的家人陷入了无尽痛苦,二个犯罪嫌疑人的家也毁了,他们尚未出生的孩子今后将如何生活?如何面对这一切?小孩子是无辜的。人性,这个案件的嫌疑人连基本的人性都丧失了。

  呜呼哀哉!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3-8-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作死。。。。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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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罪和 故意杀人罪(从犯) 两罪合并 判无期徒刑
白某 强奸罪(从重处罚) 故意杀人罪 两罪合并 决定执行死刑
这是很明显的 判决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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