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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无业男子以交友为名实施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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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某是河南省禹州市一无业青年,与大多数年轻人一样,发微信是其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7月11日,高某用“摇一摇”的微信功能查找到了单身女青年李某。  

  年近而立之年的李某虽然之前谈过几个朋友,但高不成低不就,不知不觉中加入了“剩女”行列。“微信”能够扩大交际范围,增大交友机会,所以她对这种时尚的聊天交友方式也很追捧。当高某发来聊天邀请,李某几乎未加思考就加入了好友。  

  在短短几天的微信交往之后,高某提出见面。李某未加思索便同意了,并接受高某的提议,坐上高某的车去省城闲逛。未料在车行至某服务区时,高某趁无人之机,不顾李某挣扎、反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随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高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禹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其批准逮捕。

  审讯中,高某辩称,其与李某是通过“微信”新处的男女朋友,发生关系属恋爱中的双方自愿行为,李某报案所称强奸是出于其提出的物质条件未得到满足。事后为了补偿李某,高某拿出数万元,拿到钱的李某也与高某家属签订谅解协议,表示不再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高某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出公诉。检察官指出,李某与高某系成年人,有自由交往的权利,二人商定外出属双方自愿行为,但高某未经李某同意,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高某事后补偿李某数万元,属于高某犯罪行为的事后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庭可以在量刑上酌情考虑从轻。  

  当“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聊天工具,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人们在享受它带来的轻松、时尚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隐患,一些犯罪分子以交友为名,实施盗窃、诈骗、强奸、抢夺等犯罪行为。检察官提醒,使用“微信”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女性朋友更应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以防“微信”变“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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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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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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