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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六安一五保老人左腿被撞粉碎性骨折讨要误工费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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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金寨县的冯老汉是一位居住在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去年夏天冯老汉在街道行走时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型轿车撞伤,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并达十级伤残且需要继续后期治疗。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积极进行了救治且垫付了全部医药费,但是在后续赔偿问题上,肇事车主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未能与冯老达成一致,主要因为在冯老汉的索赔清单中,有一项为(180+20)天×97.53元=19605元的误工费,而车主及保险公司均认为冯老为国家供养的五保户,应为无经济来源的个体,故而不存在误工损失。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了争执,冯老汉无奈下将肇事车主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冯老汉今年年近六旬,由于符合国家五保供养政策的相关条件,他于2009年开始获得供养资格,并居住在金寨县某镇敬老院。冯老身体较为健康,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敬老院对其采取了分散供养的模式,即冯老汉通过自己的劳动承担自己部分必须的衣食住行开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主对该起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冯老汉无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冯老汉作为农村五保户能否在该起事故中主张误工费。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法律规定受侵权人在遭受侵权后果之后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冯老汉作为国家供养的五保户虽然由国家供给衣食保障,但冯老汉并非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创造经济收入由国家全额供养的类型。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2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而原告冯老汉则属于分散供养的类型,并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冯老在当地提供劳务,获取一定相对稳定的收入,在事故发生后因住院治疗及后续休养确实影响了冯老汉的实际收入,因此被告方提出的冯老汉属于“农村五保户,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本无任何收入”,认为不应有误工费一项的理由不能成立。冯老汉仍然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损失的权利,因此法庭综合以上判断支持了冯老的误工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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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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