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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鲍某在同一市场经营生意,因门面转租和生意上的琐事素有不合。2013年7月12日上午,两人在霍某的服装店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霍某与鲍某的丈夫也起了争执,所幸被他人劝解。当日下午3时23分,霍某对于上午的矛盾仍没有解气,遂到鲍某的饰品店再次发生厮打,后经小南海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回调查,并对鲍某及其丈夫处以行政罚款700元,对霍某处以行政罚款400元。晚上霍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膝软组织伤、癔症。因被打住院治疗花费4280元,霍某将鲍某及其丈夫起诉至裕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在纠纷发生当日上午被告到原告店内发生争执和厮打,下午原告到被告店内发生争执和厮打,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后果均有责任。因纠纷是被告先到原告处引起的,结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两被告对损害的结果应负主要责任,比例酌定为60%,原告负次要责任,比例酌定为40%。遂判决被告鲍某及其丈夫赔偿原告霍某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3328元。(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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