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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可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3年4月14日12时30分,可某在生猪养殖场打电话向该养殖场经理李某讨要工资,两人发生分歧,可某离开养殖场,12时50分李某打电话让可某到养殖场来把工资一事说清楚,可某来到养殖场与李某发生争吵,被人拉开,13时许,李某驾车从养殖场出来,在养殖场门卫室门口,李某下车与可某再次发生争吵,李某拿起有线电视机顶盒砸向可某,被可某躲开,可某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的老虎钳追出门卫室,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可某用老虎钳将李某头部戳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可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可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决:
被告人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刘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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