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保护永无折扣,但保护子女的方式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该案的被告人因为其女儿在校期间被学生撞伤而去学校打砸,该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另,2010年4月15日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最后,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3年9月28日13时许,贾某的女儿在学校上学时被学生撞伤,鼻子出血。当日18时许,贾某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班主任,要了校长的电话,当时校长不在办公室,贾某辱骂接电话的该校办公室主任,并声称马上把学校砸了。十几分钟后,贾某骑三轮摩托车到学校,将学校大门踹开,在校园内辱骂校长。该校董事长刘某上前询问,贾某没有理会,把校长办公室门踹开,拿起办公桌上的电话机就朝办公桌上砸,刘某上前劝贾某,贾某用左手朝刘某右脸打了一巴掌,接着又打了头顶一拳,并朝其腿上踢了一脚。然后贾某又返回到校长办公室拿起电脑屏幕往地上摔。随后的几名老师上去劝说,也遭到打骂。贾某一直在学校院内大声的辱骂,直至公安干警赶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程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