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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家住城南三中心的李先生致电热线反映,他从外地打工回六安后,于3月10日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厂找到一份包装的工作,上班时,工厂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为15天,但他在试用期第10天离开了工厂,而对方竟把他1000元左右的工资扣押。为此他多次向厂方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
据李先生介绍,3月10日,他来到这家服装厂上班,从事服装包转的工作。当时进厂时,工厂经理说他的试用期是半个月,在试用期期间,他的月薪为保底加抽成。“转眼10多天过去了,我看到一个同事生病了向工厂请假,可得不到批准,于是我觉得这里的规章制度有点严,便不想在这儿继续干下去。”李先生说,3月20日,他向厂方提出自己准备离开工厂,可对方表示他们不同意。
“工厂说我要是不继续在这儿上班,那么我10多天来的工资将分文未得。”李先生说,和他同样遭遇的还有他的两名工人,“我们是一起进厂的,都是在试用期间提出不干。我们三个人加起来共有三四千元工资没拿到手。仅我一人就有1000元左右。”
在采访中,李先生的一位同事刘先生对记者说,他3月初到工厂来上班的,3月上旬他觉得自己身体不舒服,经医生诊断他患有鼻炎,并建议他别再从事服装加工这种有刺激性气味的工作。于是3月15日刘先生向厂方说明情况,请求辞职并领取自己的10多天来的1200余元工资,不料遭厂方断然拒绝。据刘先生称,厂方还表示,其必须继续在工厂上班,不然离开工厂就当是旷工,工资也将被全部扣押。刘先生认为,自己是由于身体原因才辞职的,而厂方扣押他的工资不合理。
针对李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厂方一负责人称,李先生他们才来工厂上班不到半个月,而工厂的生产任务又紧,他们离开对工厂来说也是损失。“我们没那么容易就招到人,他们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我们才扣了他们的工资。”
就此,记者咨询了六安市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大刚,许大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李先生他们所说的情况,处于试用期的他们,已经形成事实用工关系,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许律师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因此厂方应该支付他们工资。”(王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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