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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王芬因与婆婆李英有矛盾,遂起报复之心,投毒欲杀害婆婆李英,由于李英警觉报案致其杀人未遂。 被告人王芬与被害人李英系婆媳关系,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芬趁被害人李英出门找孙女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投放在红薯稀饭里,后李英回来盛稀饭时发现锅里稀饭有异味遂报警。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锅里稀饭含有精恶唑除草灵成分。经六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王芬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2013年4月27日,被害人李英以被告人王芬系其亲属、有智力障碍并已认识到错误为由,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芬采取投毒的方式,意图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芬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芬与被害人属亲属关系,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汪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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