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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炎刘镇一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无理索要临街门面房,在对该户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之后并无成效,该户扔不自行拆除。4月3日,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经审理查明,该户位于炎刘镇新桥村河北村民组,该宗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县政府依法予以征收,用于建设通往新桥国际机场的新桥大道。在此之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已经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履行了所有法律程序,但是该户多次超出标准变相加价,拒绝合理条件。
按照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县国土局、新桥产业园管委会、炎刘镇已经为其提供了两套115m2及80m2的房屋,并给予相关经济补偿。李某认为其在住宅内开一小店,应按门面房予以补偿,且一直坚持要求返还临街门面房,如不返还,则要求额外给30万人民币。因该户要求不合乎法律规定,未能签约。
拆迁部门按照目前相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法律政策规定已作出明确答复:其诉求已远远超出补偿标准,无法律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法官及县、乡、村领导及干部多次到家与其沟通、做工作。但被执行人依然坚持己见,坚决要求按门面房赔偿。
由于李某在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寿县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3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按照程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告张贴,期间李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自行搬出房屋。4月3日,寿县人民法院派出执行干警与县各单位合作顺利完成对该户房屋的强制拆除工作。(寿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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