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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双桥镇两名农妇因琐事发生纠纷,矛盾升级双方大打出手,张姓农妇意外猝死,而顾姓农妇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9月20日晚,寿县双桥镇农妇顾某某与张某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顾某某明知张某某身体有疾病,仍与其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身体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脂肪心合并冠心病猝死。案发后,顾某某赔偿张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对待,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张某某病发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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