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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门钥匙,不是积极寻找交还失主,而是趁机开门窃取财物。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件。
2013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汪某回其三楼租住房,途经二楼时,发现房门前地上有一把钥匙,王某捡起,犹豫了片刻,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房内的笔记本电脑及无线鼠标(价值3335元)盗走。案发后,该被盗财物已追回,汪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综合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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