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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已年逾七十,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本应安度晚年了,却一时糊涂作奸犯科,晚年将要在监狱中煎熬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住邻居,2013年以来,被告人先后三次趁被害人一人在家之机,将被害人奸淫(器官接触),事后给予少量金钱,并威胁不准对外说,后被害人家人发现异常报警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霍山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人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余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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