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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女子陶女士与丈夫婚前曾短暂同居,领证不久发现有孕。丈夫怀疑非亲生。为了息事宁人,陶女士被迫写下保证书,还将孩子流产。但这之后,陶女士在夫家得不到尊重,夫妻关系不和,遂要求离婚。 原告陶女士诉称: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王先生,不久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均在不同地方打工,彼此接触少,对双方性格不了解,婚后时常发生争吵,后原告随被告一起到江浙地方打工,但被告家人始终不把自己当家人看待,致使原告在被告家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感情不和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和返还婚前财产。 对于陶女士诉请得不到尊重要离婚,被告王先生当庭辩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婚前未与自己同居,婚后不久竟然有几月身孕,原告在家人见证下写下保证书,并自称是这耻辱;现被告患上肺病,原告作为妻子有救助义务,不同意离婚。 陶女士辩解婚前双方曾短暂同居,领证不久发现有孕,被告怀疑非亲生,本人为息事宁人,才被迫写下保证书,还将孩子流产;但这之后,自己在夫家得不到尊重,被告家人甚至外出时还将门锁上,致使自己有家难回,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调解阶段,王先生表示原谅原告此前过错,并已回舒城工作,希望好好过日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患病,原告离开被告独自回乡,双方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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