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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男子陈某自己吸毒还不算,还将自己的出租屋提供给他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查获。2014年4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某是85后,染上毒瘾后,和一帮瘾君子经常吸食。为了背人耳目,方便吸食,在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将租住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某地的一处住所,提供给胡某、何某等人吸食毒品。2013年11月陈某因吸食毒品,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1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在被告席上,陈某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戒掉毒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还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给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方芳 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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